伦理学的意义
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观点认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道德意识与物质利益谁决定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对道德本质、规律、作用等问题的回答。也就是说,决定
着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还是唯心论的问题。第二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谁服从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伦理学所建构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的问题。(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2页)但也有人提出,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因为善与恶是道德中的特殊矛盾,也只有伦理学才研究善与恶的矛盾;善与恶的问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家、学派都要研究的中心和重点问题;善与恶的矛盾也是道德和伦理学发展的动力,并贯穿在人类生活的始终及其一切领域;善与恶也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参见魏英敏:《当代中国伦理与道德》,昆仑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78~85页)另外,也还有人提出,道德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的性质、起源和标准问题;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科学的说明什么是善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上述五种观点中,前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性,只是还不够全面。后三种观点都已经部分地包含在前两种观点中。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该能涵盖道德现象的各个部分,而不应该只涵盖道德现象的一部分内容。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现象包括了道德理论、道德规范、道德活动、道德心理四个基本部分。那么,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也罢,善与恶的关系也罢,都不能涵盖道德现象的这四个基本部分。所以,我们应当从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中分别找出各自的基本问题,这样一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必然有四个,而不是只有一个,即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是道德理论的基本问题;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的基本问题;知与行的关系问题是道德活动的基本问题;荣与辱的关系问题是道德心理的基本问题。总起来说,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
善与恶的根源、性质和标准等问题,是道德理论的核心问题。人类道德观念起源于善与恶的现象及其矛盾。要是生活中没有恶的危害性,人类也就不会去追求善。没有对善的追求和对恶的斗争,也就不会有道德问题和伦理学的存在。正如罪与非罪是法律意识的核心问题一样,善与恶是道德意识的核心问题。但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伦理学就是要科学揭示善恶标准的性质及演变规律,努力促进人们形成较为统一,且与自己所处时代相适应的道德认识。
善恶标准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有直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人们通过正当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善的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追求利益就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范围的界线在哪里?什么样的手段才是正当的?这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规定。世界上恶的表现有多种多样,其中大部分同人们对利益的不正当追求有关。为了减少恶的现象发生,就必须对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就是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信仰的关系来扬善抑恶;就是要通过调整现实与理想或实有与应有的关系,来引导人和社会向着更加进步、文明和理想的方向发展。所以,道义与功利,即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的实践性都很强,如果脱离道德实践,再好的理论和规范也没有价值。道德修养、道德教育、道德评价等道德活动现象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知与行的问题。“知”,就是道德知识;“行”,就是道德行为。伦理学不仅要帮助人们提高道德认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还要培养人们的良好品质和习惯,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知行关系,既是哲学认识论问题,又是哲学价值论和伦理学问题。在中国哲学中,许多哲人曾就知与行的先与后、难与易、分与合等问题进行过长期讨论。无论知识论还是道德论,都强调行的重要性。古人说行是知的前提,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古人说知行合一,不能行就不是真实的知,就是在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的意义上说的。只有道德的理论和规范,而不能付之实践,见诸行动,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因此,伦理学的任务不能只是帮助人们认识道德现象,还必须深入研究知与行的关系,特别是要研究知向行转化的机制,以便引导人们把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付诸实践。
荣辱观念是将道德之知引向道德之行的心理机制。以守德为荣,以失德为耻,这是人类普遍的道德心理,也是人之为人的底线,是人格的基本点。人有耻感或羞耻心,是保持做人尊严的自因。一个人如果恬不知耻或不以耻为耻,就是自毁人格。人格就是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违背道德,自毁人格,就等于丧失了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正是这种荣辱信念,支撑着人类的道德实践。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提出了“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牧民》)的思想。孔子也提出“行己有耻”,(《子路》)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如果说“耻感”是对善的否定性把握,那么“荣感”就是对善的肯定性把握。有耻感就表明对善的认同和追求。没有耻感就不能具体把握善,因而也就不能具体感受到为善的光荣和高尚。如果一个社会不以恶为耻,没有对耻的厌恶和鄙视,没有对恶与耻的处罚,则既无耻,也无荣。由于荣与辱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必然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探讨伦理学的这四个基本问题,是为建构完善、成熟的伦理学体系服务的。换句话说,评价一种伦理学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成熟的标准,就是要看它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解决得怎样,看它是怎样回答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这几个基本问题解决好了,其他问题才有可能解决得好,伦理学的意义和价值也才能表现出来。
医学伦理学的意义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实践中的道德、伦理问题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意义在于为医学工作者提供道德的指导,保护病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是医学伦理学的具体意义。
首先,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于指导医疗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医学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的道德、伦理问题,如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职业伦理、医疗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病人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关注等等。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和伦理指导原则,为医务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借鉴,使得医疗实践更加合法、公正和高效。
其次,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促进病人权益的保护。病人是医疗服务的受益者,其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自主权等等。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明确和保障病人权益,避免医疗界出现涉及病人权益的道德问题,如虚假宣传、违规收费、侵犯病人隐私等等。
第三,医学伦理学研究的结果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和道德标准的提升。医学服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推动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提升,有效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正义感。
最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指导医务工作者思考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合适性和适当性。这些标准可以帮助医务工作者制定更好的治疗方案,提高诊疗效果,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医学伦理学对于医学服务规范化、人文化、社会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在医疗实践中指导医务工作者,为保护病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借鉴。
伦理分析的意义
“职业道德学”。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广义指研究人们在职业活动领域中的一切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学科。狭义指研究各行各业道德规范和准则的学科。如商业伦理学、律师伦理学、军人伦理学等。
伦理,汉语词, 意思是人伦道德之理,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该词在汉语中指的就是人与人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如:“天地君亲师”为五天伦;又如: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为五人伦。忠、孝、悌、忍、信为处理人伦的规则。从学术角度来看,人们往往把伦理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不同的职业人员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了特殊的职业关系,包括了职业主体与职业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职业团体之间的关系、同一职业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劳动者、职业团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素质修养。职业道德的涵义包括以下: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受社会普遍的认可。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职业道德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职业道德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职业道德标准多元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职业道德承载着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影响深远。
伦理学的含义有哪些?
伦理是一种自然法则,是有关人类关系(尤其以姻亲关系为重心)的自然法则。这个概念也是与道德及法律的绝对分界线。道德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柔性规定,这种柔性规定是以伦理为大致范本,但又不同于伦理这种自然法则,甚至经常与伦理相悖。法律则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定,这种刚性规定是以法理为基础原则的,法理与伦理的关系则比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更远,也因此人们对于法理的争议更大——长期自然法则与短期自然法则的冲突在法理上冲突最甚。